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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60周岁后,农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还成立?
浏览:1671 发布日期:2020-02-28


Q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制企业、群团组织中的工勤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系农民,且招用时其在劳动年龄内,达到养老年龄后未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此时农民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否还属于劳动关系?


  答案是肯定的,属于劳动关系。

A



其理由如下:

1

从用工年龄来看,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实际用工中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

2

从劳动合同来看,农民年满60岁并不直接导致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两者在法律外延上不一致,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予盾和冲突。《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通过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再者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上位法。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旋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新老办法平衡衔接等原则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表明,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需满足年满60岁和缴费满15年这两个条件。正因如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在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后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是规定劳动者年满60岁即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3

从司法实践来看,农民年满60岁仍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内容为:你院(山东法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据此答复可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表明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201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进一步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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