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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间,律师能否阅卷、会见?
浏览:2288 发布日期:2019-02-28

      在《监察法》出台后,原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与机构已转隶至监察机关,对于贪污贿赂、渎职失职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经监察机关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监察机关再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若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对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其先行拘留,并在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在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先行拘留期间,律师是否有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或会见?司法实务中,各检察机关做法不一,而《监察法》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均未明确的规定,从笔者近期办理的两件受贿案件来看,仅湖南省内各地区检察机关的答复存巨大差异,湘潭某区检察院完全不同意律师阅卷、会见,而永州某县检察院却允许律师阅卷和会见。那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先行拘留期间,律师能否阅卷、会见?本文结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作简要探讨。

先行拘留的法律性质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及《监察法》第47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对涉案人员先行拘留,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监察法》实施后,原监察机关的“双规“已被留置所取代并被法律化,从《监察法》制订的背景及内容来看,留置系监察机关监察调查中惯用的十二种监察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本质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收到监察机关移送的已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的,必须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措施,在拘留后,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才自行解除。显然,检察机关对已被留置的涉案人员作出先行拘留是对监察留置措施的有效延续,也是为了确保案件能顺利推进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另外,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必须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已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结合刑事诉讼法理论,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时,已由《监察法》规定的被调查人变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况且,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先行拘留,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六章中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因此,先行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先行拘留期间律师的会见权

      根据《监察法》第45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及《监察法》第47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关的案件,必须是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而被调查人已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对其先行拘留,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且此时犯罪嫌疑人已被关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本身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会见,并且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特殊规定。因此,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期间,律师有权会见。

先行拘留期间律师的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从法条的文义来看,先行拘留的最长十四日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即检察机关在拘留期满后,至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作出之前均不属审查起诉期间,况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期限正是十四日,这也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转隶监察机关后,为保证统一性设定的期限,从这个层面分析,先行拘留期间更像是审查逮捕期间。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是无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包括报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期间,只有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权阅卷。因此,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期间律师无权查阅、复制案件材料。

思考与建议

      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其实是《监察法》实施后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所衍生出的新问题,究其根本还是法律本身所具有滞后性引起的,这也需要国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才得以解决。从司法实务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逮捕以后,再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可能性较小,虽然《监察法》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间律师是否享有会见权和阅卷权,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在侦查期间,包括审查逮捕期间,均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若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拘留期间不允许律师会见,律师的上述权利无疑被剥夺,亦有违《宪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的初衷。故,希望国家尽快完善、出台新的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规定,解决《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过程中的现实问题,以期达到“依法惩治腐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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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建新律师,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曾在烟草专卖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多年,擅长办理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主要侧重于办理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刑事案件业务。另外,王建新律师还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企业风险防控等专项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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